
如果有家人受到法院羈押,前提是先確認「是否受到羈押禁見」
,如果禁見的話,只有律師能接見被告,家人與朋友都不能會面喔!(
但是仍然允許送物品、寄放金錢給家人)







*流程相關說明(參考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官網)

本監收容人(禁見收容人除外)完成新收程序確認身分後,即可於規定接見辦理時間內辦理接見。

1.本監辦理接見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辦理接見。
2.為便利無法於上班日辦理接見之民眾,本監擇定每個月第1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
3.遇當月於其他例假日增加辦理或因故暫時辦理等情形,將公告於本監全球資訊網、臉書粉絲專頁、接見室公告欄等處。

1.接見辦理流程原則如下:
(1)至服務台抽取號碼牌及填寫接見寄物申請單。
(2)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接見室登記窗口辦理 。
(3)辦理送入金錢、物品登記及檢查 。
(4)準備身分證明文件,依登記梯次等候接見。
(5)窗口接見(接見過程中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
2.攜帶證件: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5歲以上兒童)、健保卡、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除前述文件外,亦可提出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其一文件。又如收容人接見對象,法規定有限制規定者,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
3.接見每次以3人為限,被許可接見者並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兒童人數不計入前開人數限制 。
參考資料網站: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