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者,也就是出生指定性別與自我性別認同不符合者,在台灣若想要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欄位時,需要跨過相當高的法律門檻。根據內政部於2008年頒布的規定,跨性別者必須要完成摘除性器官與性腺體的變性手術(跨男摘除乳房、子宮和卵巢,跨女則摘除陰莖與睪丸),以及提供兩張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要件,才能申請性別登記變更。
尼莫是一名性別認同為男性的跨性別者,在專業醫師的協助下有在進行男性賀爾蒙的補充,然而,尼莫因為自身身體健康因素,不建議再進行高風險的器官摘除手術,因此無法符合變更性別登記的要件。
尼莫在2022年6月申請性別更改遭拒後,於11月提起行政訴訟,歷時多月後,直至今日法院終於宣布尼莫全面勝訴。
尼莫在法院陳述自己的故事,提供了性別不安診斷證明書以及長期施用賀爾蒙的處方籤,其證據都已足夠證明其具有穩定的男性性別認同,且內政部的變更性別規定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衛生福利部於2014年也公開表示,性別認同為基本人權,不應該要求強制手術。然而十年後的今天,內政部仍然擁抱著此一過時規定,嚴重侵害跨性別者權益,且器官摘除手術具有一定風險、副作用與後遺症,強迫手術等同侵害了人格、健康,並且對身體完整性造成不可逆的永久性損傷,不論跨性別者是否具有經濟與健康方面的問題,這樣的規定都實在太過於嚴苛與不人道,而且明顯違憲。
然而不論是2021年的桃園小E案、2023高雄小那案,還是現在的跨男尼莫案,即使判決結果都因違反憲法而宣告當事人全面勝訴,但這些判決都僅止於個案救濟,並不像憲法法庭判決具有對世性,也就是說,強制手術的規定對於其他社會上的跨性別者仍然有效,想要免術換證,跨性別者還是無可避免地要走上打官司一途。另外,台灣社會風氣對於跨性別者的歧視眼光以及免術換證的爭議至今也仍然存在,我們在爭取跨性別者免術換證權益的道路上,仍然需要繼續努力奮鬥下去。
2003年,美國麻州最高法院在宣告禁止同性婚姻法律違憲的判決書中,引用了聯邦最高法院的名言來提醒世人:「憲法的歷史就是不斷地把受到憲法保障的權利擴展到那群被社會遺忘或刻意排斥的人們身上。」「雖然法律難以改變人們的偏見,但是法律不可以為偏見服務,更不可以使人們的偏見因法律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力量。」
法律規定不應該也不可以為偏見服務,像這樣違反人權與憲法的爭議性規定,期望內政部能正視問題,盡快變更函釋,保障作為台灣國民的跨性別者應有的權益,也不讓台灣愧對於「人權大國」的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