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家庭暴力?不是被打才算家暴!】

日前,小桃(化名)因在婚姻中感受到不快樂而來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諮詢,她與丈夫結婚六年,育有一名兩歲孩子,這六年來都做為一個全職家庭主婦,為家庭全力付出,在外人的眼中,小桃丈夫是一個木訥老實、不菸不酒、沒有不良嗜好且顧家的好男人,然而,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的丈夫卻常常以小桃沒有收入為由,要求小桃花的每一分錢都必須要拿收據回家向老公請款,避免「沒有生產力」的小桃在外面亂花錢。在這樣的「制度」下,小桃不敢有自己的多於開銷,別說做指甲、上髮廊、買新衣服這些一般生活享受了,就連咖啡也不敢喝,thread上面說的星巴克點特大杯的低門檻拜金女生活,她是連想都不敢想,深怕老公會數落她敗家,讓人甚至會懷疑,她會不會連衛生棉都不敢用加長型、一天不准換超過兩片?

這樣的生活對小桃來說似乎沒甚麼好抱怨的,不用工作,在家「給老公養」,老公也不會在外面拈花惹草或對她使用肢體暴力,這不就是一個隨處可見的一般家庭主婦生活嗎?但為什麼感覺不快樂呢?小桃說不上來。

有一天,小桃去路邊的蔬果攤買菜,她強力要求老闆開有詳細品項的明細收據給她,這讓老闆覺得很奇怪,又不是做生意的廠家,為什麼這個家庭主婦這麼需要收據呢?只是單純的想要記帳嗎?老闆在好奇之下詢問小桃原因,才得知小桃需要回家跟老公請款生活費的狀況,他直覺地對這種家庭關係感到不對勁,當下便極力勸說,要小桃盡快去找人諮詢,因此,小桃便在蔬果攤老闆的介紹下來到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承辦人員聽完小桃的遭遇,馬上警覺,這位女性現在就正處於被「經濟控制」的家暴之中。

 

#我這樣算被家暴嗎?

很多人以為,家暴就是肉體上的暴力行為,但其實只要你在家庭關係中感受到痛苦,就有可能是正在遭遇家暴。

到底哪些行爲算是家暴呢?除了廣為人知的身體上的施暴、虐待之外,也包含心理與精神上的不當對待,諸如言語暴力、人身攻擊、威脅恐嚇等不易從外表上觀察到的狀態,也都是家暴的一種。

根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公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常見的家暴類型可以分為身體層面、精神層面、經濟層面三大類型:

1、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

如: 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歐、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轉引自彭懷真,1999

2、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

(1)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之方式對被害人進行脅迫和/或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也就是說語言暴力也算。

(2)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若一方用「冷暴力」引起另一方精神痛苦,也算家暴。

(3)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3. 經濟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

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

從小桃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小桃在婚姻中被丈夫施行了過度的經濟控制,無法有個人意志使用金錢,甚至每次消費時如果把錢花在自己身上都會有負罪感,覺得自己很不應該,擔心為自己消費就會變成老公眼中「自私、浪費」的人,這就是一種典型的經濟控制手段,讓你在不知不覺中對於金錢消費產生不配感,認為自己配不上好的生活,透過掌控金錢進一步控制你的精神,不要懷疑,這就是家暴!

 

#我們還沒有法律上的家庭關係也會算家暴嗎?

根據法律的定義,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對象限「家庭成員」,那哪些人算家庭成員呢?

以下引用司法院的說明,家庭成員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 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的人。即夫妻、前夫及前妻。
  • 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的人。
  • 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 現在或曾經有直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離婚媳婦和前公婆、離婚女婿和前岳父母。
  • 有四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兄弟姊妺、伯叔姪、外甥舅等。
  • 現在或曾經有四親等內旁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叔嫂、伯嬸等。
  • 現在或曾經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的人,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等。
  • 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

 

在經過修法之後,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已新增第63條之1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得準用民事保護令聲請、保護令執行、警察提供保護、告誡約制相對人、家庭暴力案件通報等規定。

 

衛福部也表示:「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亦即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

 

也就是說,除了上述小桃的案例之外,現在常見的伴侶生活,如果發生家暴情況,即使還未有婚姻關係,也同樣可以用家暴防治法尋求法律協助。

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統計,光在2021年中,有通報的家暴案件就超過了18萬件,幾乎是每一分鐘就會發生2~3起家暴悲劇,表示台灣目前的家暴問題仍然相當嚴重,像小桃這樣正在經歷家暴卻不自知的統計黑數更是多得讓人難以想像,有些人則是知道自己正處在有毒的家庭環境或伴侶關係之中,但因為感情難以割捨,或是為了年幼的孩子、未來經濟問題等現實層面的考量,而不願意尋求協助,這些都凸顯了我們社會亟待改善針對家暴受害者的支持力度,需要台灣民眾與政府一起去推進與改善。

對於家暴,不論性別、種族、年齡、生長背景為何,沒有人應該遭受這樣的對待,如果你身邊有家暴受害者,或者你自己就是家暴受害者,希望大家都能鼓起勇氣,尋求專業諮詢,人生短短幾個秋,拒絕家暴有你我。

返回頂端